案例回放:
业务员小王给客户赵先生讲解了“夫妻互保”的概念,赵先生夫妇非常感兴趣。在填写投保单选择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时,赵先生告知小王,为了买房他们夫妻在一年前办理了“假离婚”。
小王也很为难,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处理呢?
案例分析:
之前的文章我们写过,在人身险中投保人为被保险人投保,需要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。
《保险法》第三十一条规定:
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:
(一)本人
(二)配偶、子女、父母
(三)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、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、近亲属
(四)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。
显然,赵先生“夫妇”不再满足以上要求,不具有保险利益。
订立合同时,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,合同无效。
也就是保险公司很有可能在理赔时主张合同无效,不给予理赔。
而《保险法》在规定保险利益时,有一例外情形:
除前款规定外,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,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。
所以,小编认为,如果投保过程中被保险人签字确认相关投保行为,可以视作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,保险合同为有效合同。
点击“阅读原文”,有相关的判例可以参考。
虽然有过相关的判例,但理赔的过程也是比较艰辛的,所以为了不必要的麻烦,对于“假离婚”的夫妇投保时最好采取以下措施:
1、自己为自己投保,“夫妻互保”其实也没那么神奇;
2、如实投保,投、被保险人关系选择“其他”。
这样投保的过程会麻烦一些,比如被保险人需要写声明,同意某某为其投保。保险公司做“生存调查”,即保险公司派人与投、被保险人谈话,了解为什么投保,排除道德风险。
各家保险公司具体规定可能不一样,投保前最好了解清楚。
投保的流程虽然麻烦,但提前麻烦总比理赔时麻烦要好。
3、最好不指定对方为身故受益人。
指定身故受益人为对方,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关系写“夫妻”,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,婚姻关系没恢复,视作没指定身故受益人。
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关系写“其他”,投保时同样会遇到情形2的麻烦。
身故受益人最好写子女,子女未成年,是监护人领取身故受益金,监护人一般情况下也是对方。
未来恢复夫妻关系时,受益人是可以随时变更的。
总之,离婚有风险,投保续谨慎。
317719个用户完善保障计划